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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五章 附則

§ 38–392

38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電子遊戲場業,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屆期未申請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之登記。
39
  1.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