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電子遊戲場業,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屆期未申請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之登記。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