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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俾能取得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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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罰鍰屆期未繳納者,本即應依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而非移送法院執行,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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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明定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俾能取得執行名義。
一、本條刪除。 二、罰鍰屆期未繳納者,本即應依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而非移送法院執行,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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