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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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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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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90114 制定)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俾能取得執行名義。

(098010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罰鍰屆期未繳納者,本即應依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而非移送法院執行,爰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90114 制定)

本條明定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俾能取得執行名義。

(098010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罰鍰屆期未繳納者,本即應依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而非移送法院執行,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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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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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37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37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