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定之罰鍰及沒入,除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抱歉,我不知道。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及沒入,除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之罰鍰及沒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但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其處罰機關依商品檢驗法之規定。
明定本條例之罰鍰及沒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但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其處罰機關依商品檢驗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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