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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子遊戲機之製造業、進口人或軟體設計廠商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2. 違反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者,依商品檢驗法規定處罰。
  3.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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