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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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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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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90114 制定)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申請變更登記期限之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一條申請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未於期限內變更者之規定,明定罰則。

(0980106 修正)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十一條之修正,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免電子遊戲場業未於事前辦理變更登記,爰增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之規定。

(0890114 制定)

配合第十一條申請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未於期限內變更者之規定,明定罰則。

(0980106 修正)

一、配合第十一條之修正,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免電子遊戲場業未於事前辦理變更登記,爰增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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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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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4 條規定:「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