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申請變更登記期限之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一條申請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未於期限內變更者之規定,明定罰則。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十一條之修正,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免電子遊戲場業未於事前辦理變更登記,爰增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之規定。
配合第十一條申請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未於期限內變更者之規定,明定罰則。
一、配合第十一條之修正,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免電子遊戲場業未於事前辦理變更登記,爰增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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