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變更電子遊戲場營業級別、機具類別或混合營業級別經營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公司或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相關內容。
擅自變更電子遊戲場營業級別、機具類別或混合營業級別經營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仍繼續營業者,撤銷其公司或營利事業之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立法理由為健全管理電子遊戲場業,明定業者不得擅自變更營業級別、機具類別之標示及營業級別不得混合經營,違反者,予以處罰。
擅自變更電子遊戲場營業級別、機具類別或混合營業級別經營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公司或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一條之修正,爰修正明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公司或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為健全管理電子遊戲場業,明定業者不得擅自變更營業級別、機具類別之標示及營業級別不得混合經營,違反者,予以處罰。
配合第十一條之修正,爰修正明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公司或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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