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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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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變更電子遊戲場營業級別、機具類別或混合營業級別經營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公司或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相關內容。

立法沿革 2

(0890114 制定)

擅自變更電子遊戲場營業級別、機具類別或混合營業級別經營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仍繼續營業者,撤銷其公司或營利事業之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立法理由為健全管理電子遊戲場業,明定業者不得擅自變更營業級別、機具類別之標示及營業級別不得混合經營,違反者,予以處罰。

(0980106 修正)

擅自變更電子遊戲場營業級別、機具類別或混合營業級別經營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公司或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一條之修正,爰修正明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公司或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 罰鍰名詞
  • 廢止名詞
(0890114 制定)

為健全管理電子遊戲場業,明定業者不得擅自變更營業級別、機具類別之標示及營業級別不得混合經營,違反者,予以處罰。

(0980106 修正)

配合第十一條之修正,爰修正明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公司或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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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5 條規定:「擅自變更電子遊戲場營業級別、機具類別或混合營業級別經營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