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保險期間屆滿未予續保,或投保後無故退保,或投保範圍或金額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公司或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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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或保險期間屆滿未予續保,或投保後無故退保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投保;屆期仍未投保者,撤銷其營利事業登記。
立法理由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係為保障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故對於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業者,明定其處罰。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保險期間屆滿未予續保,或投保後無故退保,或投保範圍或金額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公司或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一條之修正,爰修正明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公司或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係為保障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故對於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業者,明定其處罰。
配合第十一條之修正,爰修正明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公司或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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