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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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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於營業前,應就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營業期間內,應續予投保;其應投保之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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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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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890114 制定)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於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前,應就每一營業場所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期間屆滿時,應予以續保;其投保辦法及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有鑑於公共意外事故頻傳,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明定電子遊戲場於營業期間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0980106 修正)

電子遊戲場業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於營業前,應就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營業期間內,應續予投保;其應投保之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商業登記法之修正及未來將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爰修正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時點。   二、有關保險業務,本即由主管機關會商保險業務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協調,是有關投保之範圍及金額,無須於本條例內特別明定應會同或會商保險業務主管機關定之,爰予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890114 制定)

有鑑於公共意外事故頻傳,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明定電子遊戲場於營業期間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0980106 修正)

一、配合商業登記法之修正及未來將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爰修正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時點。   二、有關保險業務,本即由主管機關會商保險業務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協調,是有關投保之範圍及金額,無須於本條例內特別明定應會同或會商保險業務主管機關定之,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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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規定:「電子遊戲場業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於營業前,應就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營業期間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