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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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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子遊戲場業得提供獎品,供人兌換或直接操作取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普通級電子遊戲場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2. 2.電子遊戲場業之兌換,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提供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通貨為獎品。 二、買回提供給客人之獎品。
  3. 3.獎品之價值以業者原始進貨發票作為兌換獎品價值之依據。
  4. 4.獎品價值之上限,主管機關得依物價波動,逐年調整。
  5. 5.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營利性公益性團體,得經營公益收購站,收購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所兌換之獎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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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90114 制定)

電子遊戲場業得提供獎品,供人兌換或直接操作取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普通級電子遊戲場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電子遊戲場業之兌換,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提供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通貨為獎品。   二、買回提供給客人之獎品。   獎品之價值以業者原始進貨發票作為兌換獎品價值之依據。   獎品價值之上限,主管機關得依物價波動,逐年調整。   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非營利性公益性團體,得經營公益收購站,收購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所兌換之獎品。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公益性名詞
(0890114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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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4 條規定:「電子遊戲場業得提供獎品,供人兌換或直接操作取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不得超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