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立法理由為健全電子遊戲場之營業秩序,明定任何人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一條之修正,爰修正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健全電子遊戲場之營業秩序,明定任何人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配合第十一條之修正,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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