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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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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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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2

(0890114 制定)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立法理由為健全電子遊戲場之營業秩序,明定任何人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0980106 修正)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一條之修正,爰修正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90114 制定)

為健全電子遊戲場之營業秩序,明定任何人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0980106 修正)

配合第十一條之修正,爰修正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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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5 條規定:「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