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電子遊戲場業之其他營利事業,不得就其營業場所,供他人設置電子遊戲機營業。
根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6條,非電子遊戲場業之其他營利事業,不得在其營業場所供他人設置電子遊戲機營業。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管理電子遊戲場業,並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全及國民身心健康。 舉例: 現行的法規與監管標準下,非電子遊戲場業的營利事業場所不得提供他人設置電子遊戲機供人營業。例如,假設某家超商不得在店內提供其他業者設置電子遊戲機供人營業,除非經過合法的登記與審核程序。
非電子遊戲場業之其他營利事業,不得就其營業場所,供他人設置電子遊戲機營業。
立法理由為確實管理電子遊戲場業,明定禁止電子遊戲場業以外之營利事業不得就其營業場所供他人設置電子遊戲機營業。
為確實管理電子遊戲場業,明定禁止電子遊戲場業以外之營利事業不得就其營業場所供他人設置電子遊戲機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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