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90檢決字第 02098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

要旨

有關檢察機關指揮偵辦取締不法電玩案件時,因其內部已有相關案件,故警察機關處理此類案件得逕移送檢查機關偵辦,以節省公文往返時間及兼顧程序經濟

主旨

有關司法機關指揮警察單位取締不法電玩,如僅查獲電子遊戲場業無照營業部分,究應如何移送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台(九十)警署行字第一一六四二九號函。

二、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分別規定「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應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亦即未依該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科以刑罰,核屬刑事案件。該類案件如由檢察機關指揮偵辦時,因內部已有相關案件,為節省公文往返時間,及兼顧程序經濟原則下,警察單位處理此類案件,逕移送檢察機關偵辦,副本抄送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即可。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本部檢察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90檢決字第 020981 號由司法院發布,要旨:有關檢察機關指揮偵辦取締不法電玩案件時,因其內部已有相關案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