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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90檢決字第 020981 號
要旨
有關檢察機關指揮偵辦取締不法電玩案件時,因其內部已有相關案件,故警察機關處理此類案件得逕移送檢查機關偵辦,以節省公文往返時間及兼顧程序經濟
主旨
有關司法機關指揮警察單位取締不法電玩,如僅查獲電子遊戲場業無照營業部分,究應如何移送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台(九十)警署行字第一一六四二九號函。
二、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分別規定「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應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亦即未依該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科以刑罰,核屬刑事案件。該類案件如由檢察機關指揮偵辦時,因內部已有相關案件,為節省公文往返時間,及兼顧程序經濟原則下,警察單位處理此類案件,逕移送檢察機關偵辦,副本抄送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即可。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本部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