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八十九檢決字第 004701 號
要旨
有關電子遊戲場業者以摸彩方式促銷,獎品價值超過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時,應依具體情況由檢察官依個案認定,如係假摸彩之名而實際供人兌換則與法不合
主旨
關於貴會所詢業者促銷行為,摸彩品價值超過新臺幣貳千元時,是否合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貴會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中市遊宗字第四十三號函。
二、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得提供獎品,供人兌換或直接操作取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普通級電子遊戲場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電子遊戲場業,如以促銷為名,舉辦摸彩,其摸彩品價值超過新臺幣貳千元時,是否合於前揭規定,須視具體情況,由檢察官依個案情形認定之。易言之,如以摸彩為名,事實上行供人兌換或操作取得之實,與上揭規定,亦屬有違。
正本
臺中市遊藝場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臺中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