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公司或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併將其機具沒入銷毀;其涉有賭博或妨害風化嫌疑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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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撤銷其公司或營利事業之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併將其機具沒入銷毀;其涉有賭博或妨害風化嫌疑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立法理由原經教育部公告查禁之電子遊戲機仍不能經營,違反者依本條例處罰。
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公司或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併將其機具沒入銷毀;其涉有賭博或妨害風化嫌疑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一條之修正,爰將「營業級別證」修正為「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原經教育部公告查禁之電子遊戲機仍不能經營,違反者依本條例處罰。
配合第十一條之修正,爰將「營業級別證」修正為「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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