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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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為避免主管機關從事檢查時,遭遇業者規避、妨礙或拒絕,爰明定其處罰。
為避免主管機關從事檢查時,遭遇業者規避、妨礙或拒絕,爰明定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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