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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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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電子遊戲場之營業,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營業場所管理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前項檢查時,得會同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環境保護、衛生等相關機關配合檢查,並得視需要請警察機關協助。
  3. 3.實施第一項檢查之人員,應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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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90114 制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電子遊戲場之營業,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營業場所管理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前項檢查時,得會同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環境保護、衛生等相關機關配合檢查,並得視需要請警察機關協助。   實施第一項檢查之人員,應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0890114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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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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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0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電子遊戲場之營業,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營業場所管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