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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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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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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電子遊戲場之營業,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營業場所管理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前項檢查時,得會同
都市計畫
、建築管理、消防、環境保護、衛生等相關機關配合檢查,並得視需要請警察機關協助。
實施第一項檢查之人員,應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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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及評鑑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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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 §1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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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8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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