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有解散或終止營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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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有解散或終止營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還營業級別證。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業者於有解散或終止營業時,應申報並繳還營業級別證。
電子遊戲場業有解散或終止營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一條之修正,爰將「營業級別證」修正為「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本條規定業者於有解散或終止營業時,應申報並繳還營業級別證。
配合第十一條之修正,爰將「營業級別證」修正為「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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