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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子遊戲場業有解散或終止營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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