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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子遊戲場業或其營業場所自行停止營業達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復業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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