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或其營業場所自行停止營業達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復業時,亦同。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具體內容和解釋。
電子遊戲場業或其營業場所自行停止營業達一個月以上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復業時,亦同。
立法理由明定電子遊戲場業如有自行停止營業或復業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以掌握其營業狀態。
電子遊戲場業或其營業場所自行停止營業達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復業時,亦同。
立法理由商業登記法第十七條規定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爰配合修正。
明定電子遊戲場業如有自行停止營業或復業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以掌握其營業狀態。
商業登記法第十七條規定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爰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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