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不得設置本條例施行前已公告查禁之電子遊戲機供人娛樂。
根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的規定,禁止電子遊戲場業使用在該法規施行前已公告查禁的電子遊戲機供人娛樂。這條法條的目的在於管理電子遊戲場業,以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全及國民身心健康。根據此法條,有關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該條例所規定的相關要求,否則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的例子: 根據《刑事裁定》中的案例,對於未經登記或公告查禁的電子遊戲機供人娛樂,均應受到相應處罰,包括罰鍰以及撤銷企業或營利事業的登記。這展示了該法條的執行範疇,並強調了對違反該法條的嚴格管理措施。
電子遊戲場業不得設置本條例施行前已公告查禁之電子遊戲機供人娛樂。
立法理由原經教育部已公告查禁之電子遊戲機仍不能設置經營,違反者依本法第三十五條予以處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原經教育部已公告查禁之電子遊戲機仍不能設置經營,違反者依本法第三十五條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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