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繳銷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屆期仍未繳銷者,公告註銷之。
抱歉,我不知道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33 條的內容。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繳還營業級別證;屆期仍未繳還者,公告註銷之。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九條之規定,對於業者解散或終止營業時,未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還營業級別證者,明定罰則。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繳銷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屆期仍未繳銷者,公告註銷之。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一條之修正,爰將「營業級別證」修正為「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並酌作文字修正。
配合第十九條之規定,對於業者解散或終止營業時,未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還營業級別證者,明定罰則。
配合第十一條之修正,爰將「營業級別證」修正為「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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