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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繳銷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屆期仍未繳銷者,公告註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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