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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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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繳銷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屆期仍未繳銷者,公告註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33 條的內容。

立法沿革 2

(0890114 制定)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繳還營業級別證;屆期仍未繳還者,公告註銷之。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九條之規定,對於業者解散或終止營業時,未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還營業級別證者,明定罰則。

(0980106 修正)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繳銷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屆期仍未繳銷者,公告註銷之。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一條之修正,爰將「營業級別證」修正為「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並酌作文字修正。

(0890114 制定)

配合第十九條之規定,對於業者解散或終止營業時,未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還營業級別證者,明定罰則。

(0980106 修正)

配合第十一條之修正,爰將「營業級別證」修正為「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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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33 條規定:「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繳銷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