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具體內容。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八條之規定,對於業者或營業場所有自行停止營業,而未向主管機關申報者,明定罰則。
配合第十八條之規定,對於業者或營業場所有自行停止營業,而未向主管機關申報者,明定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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