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業,並於判決確定前,停止受理其公司或商號名稱及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登記之申請。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公司或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根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31條,對於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業,並於判決確定前,停止受理其公司或商號名稱及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登記之申請。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公司或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參考資料指出,該條例前段並未要求經刑事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為前提,而具體事證足認電子遊戲場業者有涉及賭博之行為,即可依法處罰。例如在案例中,被告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主管機關依法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登記事項。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業。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撤銷其公司或營利事業之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業,並於判決確定前,停止受理其公司或商號名稱及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登記之申請。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公司或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立法理由一、按原條文係就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刑法賭博罪)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罰鍰處分者予以處罰;惟由於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依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刑事法律應優先適用,鑒於刑法已對違反該款之行為課以刑事處罰,爰刪除原條文之罰鍰部分。 二、罰鍰以外之其他裁罰性不利處分,因兼具維護公共秩序之目的,行政機關仍得併予裁處。為達管理之目的,業者如涉及刑法上賭博罪之不法行為時,仍得併予停業處分,以維商業秩序,故原停業處分之規定仍予維持。 三、為免業者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時,以變更其公司或商號名稱及負責人,作為規避處分之手段,爰增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業,並於判決確定前,停止受理電子遊戲場業公司或商號名稱、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登記之申請,以維商業秩序。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按原條文係就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刑法賭博罪)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罰鍰處分者予以處罰;惟由於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依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刑事法律應優先適用,鑒於刑法已對違反該款之行為課以刑事處罰,爰刪除原條文之罰鍰部分。 二、罰鍰以外之其他裁罰性不利處分,因兼具維護公共秩序之目的,行政機關仍得併予裁處。為達管理之目的,業者如涉及刑法上賭博罪之不法行為時,仍得併予停業處分,以維商業秩序,故原停業處分之規定仍予維持。 三、為免業者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時,以變更其公司或商號名稱及負責人,作為規避處分之手段,爰增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業,並於判決確定前,停止受理電子遊戲場業公司或商號名稱、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登記之申請,以維商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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