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60038153 號
要旨
關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之疑義
主旨
有關「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相關疑義乙案,本部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96 年 10 月 2 日經商字第 09600627090 號函。
二、按「『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六、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7 條第 1項第 6 款定有明文,違反該款規定者,依同法第 31 條規定,處負責人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業,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撤銷其公司或營利事業之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稽其規範目的,一則在對違反禁止義務之電子遊戲場業者之負責人課以怠於防範或監督之罰鍰責任,另則在於違反行政法義務的商業(不論是公司或獨資、合夥等商業組織)為命令停業處分,以懲治其不法營業,並防止違規情事再犯,藉收管制行政秩序之目的」(參照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度判字第 2160 號判決意旨),合先敘明。
三、前引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31 條前段所處罰之負責人,係指被查獲違章時之公司或企業之負責人,該公司或企業被查獲違章後縱負責人變更,仍不影響原負責人所應受處罰(參照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度判字第 1224 號判決意旨)。
正本
經濟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