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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五章 附則

§ 34–352

34
設置、新建、改建或增建完工之市場,應於啟用開業一個月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檢附攤(鋪)位或營業項目分類分區配置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35
  1.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