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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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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 3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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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新建、改建或增建完工之市場,應於啟用開業一個月內,由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
檢附攤(鋪)位或營業項目分類分區配置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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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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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有市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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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民有市場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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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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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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