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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為與前揭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及刪除未成年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之規定之施行日期一致,爰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第十條之施行日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為與前揭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及刪除未成年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之規定之施行日期一致,爰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第十條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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