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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11.08

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公司發行新股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限制報酬及相關事項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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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案核定紓困方案之公司,以依照我國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為限,並應於自救計畫中載明於紓困期間,不得有赴海外投資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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紓困方案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由專案核定主管機關,於核定後會同受紓困之公司,向立法院報告其自救計畫;受紓困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滿十億元者,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應報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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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公司發行新股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限制報酬及相關事項辦法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11.08,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