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公司發行新股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限制報酬及相關事項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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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案核定紓困方案之公司,以依照我國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為限,並應於自救計畫中載明於紓困期間,不得有赴海外投資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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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申請專案核定紓困方案之公司,以依照我國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為限,並應於自救計畫中載明於紓困期間,不得有赴海外投資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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