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提出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應檢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資料,向經濟部為之:一、符合前條規定資格情形。二、輸入紡織品說明:(一) 紡織品名稱、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稅則號別、規格及品級、主要製程、成分、用途及其他特徵。(二) 紡織品輸出國、產製國、生產者、國外出口商、國內進口商。三、產業受影響之事實:(一) 產業申請日前最近三年之生產量、生產力、產能利用率、存貨量、出口量、價格、利潤及投資情形、工資、員工僱用情形及其變動情況。(二) 該紡織品申請日前最近三年之進口數量、價格及國內市場占有率。(三) 該紡織品申請日前最近三年自主要輸出國之進口數量、價格。(四) 其他得以主張受影響事實之資料。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應載明事項及所需資料,申請人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經委員會同意者,得免提供。
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二章 申請
§ 10–11共 2 條
經濟部對於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之申請,除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外,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提交委員會審議是否進行調查。但申請人補正所需時間,不計入三十日期限:
一、申請人不具備第九條規定資格者。
二、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而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經濟部決定進行或不進行調查之案件,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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