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提出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應檢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資料,向經濟部為之:一、符合前條規定資格情形。二、輸入紡織品說明:(一) 紡織品名稱、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稅則號別、規格及品級、主要製程、成分、用途及其他特徵。(二) 紡織品輸出國、產製國、生產者、國外出口商、國內進口商。三、產業受影響之事實:(一) 產業申請日前最近三年之生產量、生產力、產能利用率、存貨量、出口量、價格、利潤及投資情形、工資、員工僱用情形及其變動情況。(二) 該紡織品申請日前最近三年之進口數量、價格及國內市場占有率。(三) 該紡織品申請日前最近三年自主要輸出國之進口數量、價格。(四) 其他得以主張受影響事實之資料。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應載明事項及所需資料,申請人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經委員會同意者,得免提供。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