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貿易法第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01.22
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執行之。
- 前項業務之執行得委任或委託有關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
適用本辦法之廠商,以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貿易署登記之公司、商號為限。
- 廠商出進口實績之計算依據如下: 一、我國海關貿易統計資料。 二、貿易署委託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北市及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核計廠商轉讓或轉開信用狀、代理出進口佣金、三角貿易及海外售魚貨款收入並取得相關單位證明文件之實績。 三、貿易署彙總廠商及其所屬工廠或分公司之全年實績。
- 前項第二款信用狀轉讓實績之計算,以一次為限;三角貿易實績、復運出進口實績及物流業者之出進口實績,不列入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之計算。
- 前一年出進口實績前五百名之績優廠商,得由貿易署授予該年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以下簡稱證明標章),並享有下列優惠: 一、得依財政部訂定之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通關。 二、得依外交部訂定之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發行作業要點申請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
- 前項證明標章之圖式,由貿易署公告之。
- 績優廠商得將授予之證明標章圖式標示於其產品、包裝、文宣品或其他推廣貿易文件上。
- 前項證明標章不得做為商標或服務標章使用。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01.22,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