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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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廠商出進口實績之計算依據如下: 一、我國海關貿易統計資料。 二、貿易署委託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北市及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核計廠商轉讓或轉開信用狀、代理出進口佣金、三角貿易及海外售魚貨款收入並取得相關單位證明文件之實績。 三、貿易署彙總廠商及其所屬工廠或分公司之全年實績。
- 2.前項第二款信用狀轉讓實績之計算,以一次為限;三角貿易實績、復運出進口實績及物流業者之出進口實績,不列入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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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核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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