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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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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廠商出進口實績之計算依據如下: 一、我國海關貿易統計資料。 二、貿易署委託臺灣省進出口商同業公會聯合會、台北市及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計廠商轉讓或轉開信用狀、代理出進口佣金、三角貿易及海外售魚貨款收入並取得相關單位證明文件之實績。 三、貿易署彙總廠商及其所屬工廠或分公司之全年實績。
  2. 2.前項第二款信用狀轉讓實績之計算,以一次為限;三角貿易實績、運出進口實績及物流業者之出進口實績,不列入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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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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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第 6 條規定:「廠商出進口實績之計算依據如下: 一、我國海關貿易統計資料。 二、貿易署委託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