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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第四章 報驗發證繳費

§ 231

23
經指定為定期檢驗 (出廠檢驗) 之產品,應逐批報請當地檢驗機構取樣檢驗合並逐件加附檢驗合格標識後,始得出廠,其報驗發證手續適用商品報驗發證辦法有關規定。
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