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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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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報驗發證繳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1 年 04 月 10 日
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第四章 報驗發證繳費
§ 23
共 1 條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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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指定為定期檢驗 (出廠檢驗) 之產品,應逐批報請當地檢驗機構取樣檢驗合並逐件加附檢驗合格標識後,始得出廠,其報驗發證手續適用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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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標示標識
§ 19–22
下一章 →
第五章 追蹤處理
§ 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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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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