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中華民國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認證制度 (以下簡稱本制度) ,以提昇國內驗證作業品質水準,並期達成國際上之相互承認,特訂定本辦法。
中華民國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認證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6共 6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主管機關為執行本制度,特設置中華民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認證委員會,辦理認證相關業務,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認證:指主管機關給予書面正式承認驗證或訓練機構有能力執行規定工作之過程或活動。
二、驗證:指驗證機構授予書面保證稽核員、產品、程序或服務符合規定要求之過程或活動。
本辦法認證之對象如下:
一、品質管理或環境管理驗證機構、品質管理或環境管理稽核員驗證機構(以下均簡稱驗證機構) 。
二、品質管理或環境管理稽核員訓練機構 (以下均簡稱訓練機構) 。
前項有關認證之依據標準及其適用範圍,由主管機關參酌相關國際標準另訂之。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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