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3.12.29

包裝商品內容數量標記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2開分頁 ›
本辦法所稱包裝商品,係指以販賣為目的與原物不可分離之固定包裝貨物。
4開分頁 ›
包裝商品內容之淨量,應依照度量衡法所規定之單位名稱標記之。但其內容習慣上不以度量衡單位名稱計數者,不在此限。
6開分頁 ›
包裝商品所標記內容淨量之公差,應符合國家標準之規定。尚未規定者,得由中央標準局呈准經濟部另行規定公布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包裝商品內容數量標記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93.12.29,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