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商品內容數量標記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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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商品內容之淨量,應依照度量衡法所規定之單位名稱標記之。但其內容習慣上不以度量衡單位名稱計數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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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包裝商品內容數量標記辦法第 4 條的釋義,依法條所述,包裝商品的淨量應當使用度量衡法所規定的單位名稱進行標記,並且如果內容習慣上不以度量衡單位名稱計數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依據本條法規,該條對於包裝商品內容數量的標記提出了明確的規範,以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 典籍資料依據:包裝法第 4 條 與參考資料的關聯:這項法規涉及到商品標示的相關內容,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證明該法條對於商品標示的要求和規範。
- 度量衡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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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