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授權管理機構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反水利秩序及非法取水。
二、擅在水庫、埤池水路界線內私設建造物或種植、養殖、通航、採收水產物、採取土石、放牧、倒土拋棄瓦礫、磚石、垃圾及傾注危害農田之污水或廢水。
三、擅在圳頂加蓋建築或在圳側及圳堤剷草、砍伐竹木。
四、擅自移改或毀壞水圳及一切建造物。
五、擅自填塞水路或利用水路淤積改為農田。
六、飼養牲畜及車輛橫過足以損壞水路或圳堤。
七、擅自啟閉閘門或擅動機械或破壞水門機鎖零件等。
八、擅在水路附近設井挖溝妨害圳水管制。
九、其他足以妨礙灌溉工程安全之事項。
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八章 禁止事項及罰則
§ 49–50共 2 條
違反本規則或依本規則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者,應由主管機關依水利法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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