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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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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授權管理機構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反水利秩序及法取水。 二、擅在水庫、埤池水路界線內私設建造物或種植、養殖、通航、採收水產物、採取土石、放牧、倒土拋棄瓦礫、磚石、垃圾及傾注危害農田之污水或廢水。 三、擅在圳頂加蓋建築或在圳側及圳堤剷草、砍伐竹木。 四、擅自移改或毀壞水圳及一切建造物。 五、擅自填塞水路或利用水路淤積改為農田。 六、飼養牲畜及車輛橫過足以損壞水路或圳堤。 七、擅自啟閉閘門或擅動機械或破壞水門機鎖零件等。 八、擅在水路附近設井挖溝妨害圳水管制。 九、其他足以妨礙灌溉工程安全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第49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得授權管理機構禁止上述行為。具體來說,第一項禁止違反水利秩序及非法取水;第二項禁止在水庫、埤池水路界線內私設建造物,以及進行種植、養殖等活動,或是傾注污水、廢水等;第三項禁止在圳頂加蓋建築,以及在圳側及圳堤剷草、砍伐竹木;第四項禁止擅自移改或毀壞水圳及一切建造物;第五項禁止擅自填塞水路或利用水路淤積改為農田;第六項禁止飼養牲畜及車輛橫過足以損壞水路或圳堤;第七項禁止擅自啟閉閘門或擅動機械或破壞水門機鎖零件等;第八項禁止在水路附近設井挖溝妨害圳水管制;第九項禁止其他足以妨礙灌溉工程安全之事項。 舉例來說,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可以了解到灌溉事業的管理規則中明確規定了禁止的行為,以保護水利秩序和灌溉工程的安全。例如,禁止私設建造物、擅自移改水圳及建造物等行為,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水路的通暢和水利設施的完整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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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49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授權管理機構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反水利秩序及非法取水。 二、擅在水庫、埤池水路界線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