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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六章 埤池與水路變更

§ 39–435

40
灌溉區域內之給、排水路,如因編定或開闢工業用地,或其他公益用途時,得申請變更之。
41
前條灌溉及排水路之申請變更,應具備下列書件送所在地管理機構轉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一、申請書三份 (格式另定) 。 二、原有灌溉排水路系統與新設水路關係位置圖三份。 三、新設水路工程設計圖書三份。 四、關係人同意書三份。 前項申請案件經管理機構初審認無礙灌溉及排水時呈報或層報准後辦理之。
42
新設水路用地申請人應先向地政機關辦理分割,變更地目,並無償提供使用。
43
新設水路不得妨礙原有引水蓄水或排水系統。其水路用地,工程設施及變更水路費用,概由申請人負擔。 前項水路變更及工程設施應報請管理機構監督辦理,經驗收,原水路不得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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