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埤池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使用。
依據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39 條,表示任何埤池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則不得變更使用。這項法條是針對水利事業中的埤池使用所做出的規定,旨在確保埤池的使用符合合法程序,並且避免未經核准的變更使用情形發生。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農田水利會想要變更某個埤池的使用方式,根據這項法條,必須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才能進行變更,以確保遵守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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