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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三章 排水

§ 21–255

21
凡因灌溉而引起之排水,應視為灌溉事業之一部,由管理機構負責統籌規劃辦理。
22
灌溉與排水系統應有明確之區分,灌溉餘水應由規定之退水道或排水路排洩。
23
灌溉餘水或排水應儘量設法再利用,並由管理機構,擬具計畫呈報主管機關准後辦理之。
24
排水設施應由管理機構根據集水面積、雨量流出率、地貌地形及作物浸水率等,予以妥善之規劃。
25
排水路線之選擇,應以大多數利益為依據,但應儘量可能選擇損害最小之地勢行之。 前項排水路網需用之土地得比照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