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設施應由管理機構根據集水面積、雨量流出率、地貌地形及作物浸水率等,予以妥善之規劃。
根據上述法規,在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24 條中,要求排水設施應由管理機構根據集水面積、雨量流出率、地貌地形及作物浸水率等因素進行妥善的規劃。這表示管理機構在規劃排水設施時,需要考慮不同地區的特性,包括集水面積、雨量流出率、地形等,以確保排水設施的有效性和適用性。 參考資料來自於案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08 號判決」,其中提及排水設施為具有公共性質的建設,需保障排水機能得發揮排洪功效之公目的,並類推适用于公用地役之關係。這類案例為法學教育者了解排水設施在特定情境中之運用提供了具體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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