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路線之選擇,應以大多數利益為依據,但應儘量可能選擇損害最小之地勢行之。 前項排水路網需用之土地得比照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根據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25 條,排水路線的選擇應以大多數利益為依據,但應儘量可能選擇損害最小之地勢行之。這表示在選擇排水路線時,必須考慮大多數人的利益,同時盡量選擇對地勢影響最小的方式。另外,根據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需要用到的排水路網土地,可以參照該條款的規定進行辦理。 參考資料: 臺灣省水利局八十七年水會字第二三四四八七八六四五號函 範例: 根據臺灣省水利局的函件,該機構對排水路線的選擇進行了解釋,並且提供了該法規的合理適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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