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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石門水庫多目標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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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給水運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1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省石門水庫多目標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四章 給水運用
§ 17
共 1 條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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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給水全年供水量,以優先保留水庫上部二公尺之容量為之。其經由水庫下游河道供水者,最大為○‧二秒立方公尺,應由石門大圳供水者,最大為○‧九秒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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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發電運用
§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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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防洪運用
§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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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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