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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石門水庫多目標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三章 發電運用

§ 14–163

14
石門發電廠在每年十一月初至次年五月底間,以供應臺灣電力系統尖峰運用為原則,水位在運用規線上限與下限之間時,每日發電量不得低於五小時特定基本電力之尖峰發電。 前項各月份特定基本電力及五小時尖峰電力規定如附表四。 附表四 ┌────┬───────────┬─────────────┐│月 份│特 定 基 本 電 力│五 小 時 尖 峰 電 力│├────┼───────────┼─────────────┤│十一月 │四、一七○KW │二○、○○○KW │├────┼───────────┼─────────────┤│十二月 │四、一七○KW │二○、○○○KW │├────┼───────────┼─────────────┤│一月 │四、一七○KW │二○、○○○KW │├────┼───────────┼─────────────┤│二月 │一四、一○○KW │六七、九○○KW │├────┼───────────┼─────────────┤│三月 │一八、二○○KW │八七、四○○KW │├────┼───────────┼─────────────┤│四月 │一八、二○○KW │八七、四○○KW │├────┼───────────┼─────────────┤│五月 │一八、二○○KW │八七、四○○KW │└────┴───────────┴─────────────┘
15
尖峰運用時間,如水位降至規線下限與嚴重下限之間時,特定基本尖峰電力應按臺灣電力系統實際需要減供。但以每日不低於四小時尖峰運用為準。如遇電力系統最枯期,得按實際情形調整,以保留水量儘量供應六月上旬之尖峰發電。
16
每年六月至十月底間,石門發電廠應按下游公共給水及灌溉需要之水量發電。水位超出規線上限時,應視實際情形儘量增加發電。水位低於嚴重下限時,應嚴格依照公共給水及灌溉需要水量發電。
臺灣省石門水庫多目標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