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水庫各灌區公私埤圳灌溉土地之用水,均由各該地區設立之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 向經濟部水利處北區水資源局 (以下簡稱北水局) 提出灌溉配水申請。
前項配水申請,石門大圳灌區由石門水利會辦理。桃園大圳灌區、光復圳灌區及下游灌區由桃園水利會辦理。石門、桃園兩大圳進水口及下游灌區放水閘門之操作維護事宜,由北水局負責辦理,水利會得派員駐守或流動觀察之。
臺灣省石門水庫多目標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二章 灌溉運用
§ 5–13共 9 條
灌溉運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灌區每月平均供水量,達到計畫灌溉面積時,以附表二所列數值為準。
二、各灌區貯水池蓄水告滿時,應按實際需要供給灌溉用水。
三、桃園、光復及下游灌區,應先充份利用發電之尾水。
四、各灌區其他水源及回歸水應先充份利用。
五、水位低於嚴重下限時,應視實際情形限制灌溉用水,其減水範圍及次序,應隨時會同各水利會研辦。
六、各灌區應採用輪流灌溉為原則,並儘量以機械耕作。
七、正常運用年配水量,北水局得配合各水利會輪灌計畫酌予調整第一款附表規定數值。但不得超過年總配水量。
附表二
┌──┬─────────────┬─────────────┐│月份│桃園大圳輸送 │下游河道輸送 ││ ├────┬────┬───┼────┬────┬───┤│ │桃園灌區│光復灌區│小計 │下游灌區│公共給水│小計 ││ │CMS │CMS │CMS │CMS │CMS │CMS │├──┼────┼────┼───┼────┼────┼───┤│一月│– │– │– │一‧五 │○‧二 │一‧七││ │ │ │ │ │ │ │├──┼────┼────┼───┼────┼────┼───┤│二月│一○‧○│二‧○ │一二‧│一‧五 │○‧二 │一‧七││ │ │ │○ │ │ │ │├──┼────┼────┼───┼────┼────┼───┤│三月│一○‧○│四‧○ │一四‧│二‧四 │○‧二 │二‧六││ │ │ │○ │ │ │ │├──┼────┼────┼───┼────┼────┼───┤│四月│一二‧○│四‧○ │一六‧│五‧三 │○‧二 │五‧五││ │ │ │○ │ │ │ │├──┼────┼────┼───┼────┼────┼───┤│五月│一二‧○│四‧○ │一六‧│七‧九 │○‧二 │八‧一││ │ │ │○ │ │ │ │├──┼────┼────┼───┼────┼────┼───┤│六月│一四‧二│二‧○ │一六‧│八‧二 │○‧二 │八‧四││ │ │ │二 │ │ │ │├──┼────┼────┼───┼────┼────┼───┤│七月│一四‧二│二‧五 │一六‧│六‧九 │○‧二 │七‧一││ │ │ │七 │ │ │ │├──┼────┼────┼───┼────┼────┼───┤│八月│一四‧二│二‧五 │一六‧│八‧一 │○‧二 │八‧三││ │ │ │七 │ │ │ │├──┼────┼────┼───┼────┼────┼───┤│九月│一四‧二│二‧五 │一六‧│八‧七 │○‧二 │八‧九││ │ │ │七 │ │ │ │├──┼────┼────┼───┼────┼────┼───┤│一○│一四‧二│二‧五 │一六‧│七‧三 │○‧二 │七‧五││月 │ │ │七 │ │ │ │├──┼────┼────┼───┼────┼────┼───┤│一一│– │– │– │二‧六 │○‧二 │二‧八││月 │ │ │ │ │ │ │├──┼────┼────┼───┼────┼────┼───┤│一二│– │– │– │– │○‧二 │○‧二││月 │ │ │ │ │ │ │└──┴────┴────┴───┴────┴────┴───┘
┌──┬───────────────────┬────┐
│月份│石門大圳輸送 │合 計│
│ ├────┬────┬────┬────┤ │
│ │石門灌區│光復灌區│公共給水│小 計│ │
│ │CMS │CMS │CMS │CMS │CMS │
├──┼────┼────┼────┼────┼────┤
│一月│– │– │○‧九 │○‧九 │二‧六 │
│ │ │ │ │ │ │
├──┼────┼────┼────┼────┼────┤
│二月│二‧○ │– │○‧九 │二‧九 │一六‧六│
│ │ │ │ │ │ │
├──┼────┼────┼────┼────┼────┤
│三月│二‧○ │– │○‧九 │二‧九 │一九‧五│
│ │ │ │ │ │ │
├──┼────┼────┼────┼────┼────┤
│四月│五‧○ │– │○‧九 │五‧九 │二七‧四│
│ │ │ │ │ │ │
├──┼────┼────┼────┼────┼────┤
│五月│一三‧○│– │○‧九 │一三‧九│三八‧○│
│ │ │ │ │ │ │
├──┼────┼────┼────┼────┼────┤
│六月│一四‧○│– │○‧九 │一四‧九│三九‧五│
│ │ │ │ │ │ │
├──┼────┼────┼────┼────┼────┤
│七月│一四‧○│一‧五 │○‧九 │一六‧四│四○‧二│
│ │ │ │ │ │ │
├──┼────┼────┼────┼────┼────┤
│八月│一四‧○│一‧五 │○‧九 │一六‧四│四一‧四│
│ │ │ │ │ │ │
├──┼────┼────┼────┼────┼────┤
│九月│一四‧○│一‧五 │○‧九 │一六‧四│四二‧○│
│ │ │ │ │ │ │
├──┼────┼────┼────┼────┼────┤
│一○│一二‧○│○‧五 │○‧九 │一三‧四│三七‧六│
│月 │ │ │ │ │ │
├──┼────┼────┼────┼────┼────┤
│一一│– │– │○‧九 │○‧九 │三‧七 │
│月 │ │ │ │ │ │
├──┼────┼────┼────┼────┼────┤
│一二│– │– │○‧九 │○‧九 │一‧一 │
│月 │ │ │ │ │ │
└──┴────┴────┴────┴────┴────┘
各水利會應依所轄灌區之灌溉系統,擬具基本灌溉計畫,送由北水局核定。
前項基本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灌溉範圍 附具圖說。
二、灌溉面積 按照最大可能開發灌溉土地,分別田、沺、溜、林、原等地目予以統計,並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面積為準。
三、土壤 依省農業試驗所及臺灣肥料公司之調查成果規劃。
四、農作物種類 以兩期作水稻為準。
五、農作期 全灌區秧田以第一期作四十天,第二期作十五天計算。移植日期以第一期作錯開最長三十天 (不宜早於驚蟄或遲於清明) 。第二期作錯開最長二十天 (可配合第一期作提前辦理,但不宜遲於立秋)
計畫進行。本田自移植至收穫,以第一期作一百十五天,第二期作一百零五天為準。
六、田間需水量 按灌溉土地之土壤、農作期、秧田及本田,分別算列如附表三。
七、灌區降雨量 依本水庫灌區內雨量站紀錄計算。但應註明其依據之雨量站站名。
八、有效雨量利用之估計 依臺灣省輪流灌溉推進委員會計算方法,詳細分析灌區內各雨量站之日雨量資料,並將一次水深之利用連同農田已有水深提高至一百公釐為目標,求得各年月利用雨量之統計分析及灌區內各年度權度平均值,再以頻率分析取頻率百分之十為準。
九、其他水源及回歸水 包括灌區內一切可資引用之水源及回歸水。
十、灌區貯水池運轉利用 灌區內貯水池水量,應充份計算利用。
十一、渠道輸水損失 按有無混凝土內面工之實際情況,照輸水損失公式計算。
十二、水庫配水量 以不超過第六條第一款附表所定之總量為準,並應配合整個水庫運用之盈虧調整之。
附表三
┌─────┬──┬──────────┬──────────┐│項 目│單位│第 一 期 │第 二 期 ││ │ ├──┬───┬───┼──┬───┬───┤│ │ │粘土│粘壤土│砂壤土│粘土│粘壤土│砂壤土││ │ │ │植壤土│ │ │植壤土│ ││ │ │ │壤 土│ │ │壤 土│ │├─┬───┼──┼──┼───┼───┼──┼───┼───┤│秧│佔本田│ │二五│二五分│二五分│二五│二五分│二五分││田│面積之│ │分之│之一 │之一 │分之│之一 │之一 ││ │比例 │ │一 │ │ │一 │ │ ││ ├───┼──┼──┼───┼───┼──┼───┼───┤│ │整田 (│公釐│一八│一八○│一八○│一八│一八○│一八○││ │供水一│ │○ │ │ │○ │ │ ││ │次) │ │ │ │ │ │ │ ││ ├───┼──┼──┼───┼───┼──┼───┼───┤│ │秧田每│公釐│一五│一五 │一五 │一五│一五 │一五 ││ │日水深│ │ │ │ │ │ │ ││ ├───┼──┼──┼───┼───┼──┼───┼───┤│ │灌溉日│日 │四○│四○ │四○ │一五│一五 │一五 ││ │數 │ │ │ │ │ │ │ │├─┼───┼──┼──┼───┼───┼──┼───┼───┤│本│浸田 │公釐│一二│一二○│– │一○│一○○│ ││田│ │ │○–│–一四│ │○–│–一二│ ││ │ │ │一四│○ │ │一二│○ │ ││ │ │ │○ │ │ │○ │ │ ││ ├───┼──┼──┼───┼───┼──┼───┼───┤│ │整田 │公釐│四○│四○ │一四○│四○│四○ │一四○││ ├───┼──┼──┼───┼───┼──┼───┼───┤│ │自插秧│公釐│七‧│七‧九│一○‧│七‧│八‧四│一○‧││ │起三十│ │六 │ │一 │九 │ │八 ││ │天內每│ │ │ │ │ │ │ ││ │日水深│ │ │ │ │ │ │ ││ ├───┼──┼──┼───┼───┼──┼───┼───┤│ │自插秧│公釐│六‧│六‧六│八‧四│六‧│七‧○│九‧○││ │起三十│ │三 │ │ │六 │ │ ││ │一天以│ │ │ │ │ │ │ ││ │後每日│ │ │ │ │ │ │ ││ │水深 │ │ │ │ │ │ │ ││ ├───┼──┼──┼───┼───┼──┼───┼───┤│ │灌溉日│日 │一○│一○五│一○五│九五│九五 │九五 ││ │數 │ │五 │ │ │ │ │ │└─┴───┴──┴──┴───┴───┴──┴───┴───┘
各水利會應於每年十一月底以前,擬具下一年度灌溉計算,送由北水局核定。
各水利會提出之年度灌溉計畫,如因原列降雨量、有效雨量、其他水源及回歸水等與事實有出入時,北水局得參照各水利會旬報資料及水庫蓄水情況,增減配水量。
石門區自來水廠所屬埔心中心處理廠及各獨立水廠所需公共給水量,在各灌溉渠道通水期中,應由有關水利會,按照本水庫搭配水廠之配水量配出。在渠道歲修或特殊情況下斷水時,另訂緊急供水方案執行之。
水廠使用各水利會渠道,應負擔部分運用養護費用,其負擔標準由有關單位商定。
各水利會應按期向北水局填報下列報表:
一、旬報:
(一) 灌區內各站降雨量、蒸發量及利用有效雨量。
(二) 各幹渠系統內攔河堰取水量及回歸水利用量。
(三) 各幹支渠系統內貯水池集水量及存水量。
(四) 各農作期進度表。
二、月報 農業氣象資料。
三、期作報:
(一) 計畫實施成果統計表。
(二) 產量調查統計表。
前項報告格式另定之,北水局亦應將水庫蓄放情況按旬通知各用水單位。
灌溉運用期內,遇有緊急事件發生而影響灌溉運用時,應由北水局與水利會雙方事先指定第一、二、三全權負責人各三人及電話號碼,以便聯絡處理。
處理前項緊急事件如用電話聯絡時,應先作成電話紀錄,並於二十四小時內補正式手續。
各水利會應隨時注意轄區內幹支分渠之運用維護保養,並在非稻作期間實施渠道歲修。實施歲修之渠道如係有關配合水廠供水方案者,應由有關單位協調處理。
回 臺灣省石門水庫多目標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