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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新 89.06.14 訂定) 第一章 總則

§ 1–77

1
本規則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六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2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會務委員會) 每次會期不得超過三日,因議案較多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三日,並以一次為限。 會務委員會幕僚業務由農田水利會 (以下簡稱水利會) 辦理之。
3
會務委員會開會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主持會議,必要時得互推三人為主席團,輪流主持會議。
5
會務委員會開會時,水利會會長、總幹事、主任工程師及各組室主管,均應列席會議。
6
會務委員會會議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於開會期間,均應分別簽名於簽到簿。
7
會務委員應親自出席會務委員會,除公假外,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會務委員請假時,應事先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會務委員會為之,請公假者,應檢附證明文件。
臺灣省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新 89.06.14 訂定)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