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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新 89.06.14 訂定) 第二章 開會

§ 8–103

8
會務委員會召集人應於開會七日前,將開會事由、時間及地點通知各出、列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9
會務委員會開會前應清點人數,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會。出席委員不足開會額數時,召集人得宣告延長之,延長二次仍不足額時,應將連續二次延會之事實及第三次延長開會時間,以迅速方法通知未出席委員,屆時仍未達開會額數時,應另訂期開會。
10
議事日程所列入議案議畢後,主席即宣告散會。 散會時間已屆而議事未畢,由主席徵得出席會務委員過半數同意後,酌定延長時間或宣告散會。
臺灣省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新 89.06.14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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