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會務委員會開會前應清點人數,非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會。出席委員不足開會額數時,召集人得宣告延長之,延長二次仍不足額時,應將連續二次延會之事實及第三次延長開會時間,以迅速方法通知未出席委員,屆時仍未達開會額數時,應另訂期開會。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